組織章程
本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華健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秉持「創造健康社會,社會人人健康」理念,朝向積極整合及廣集資源之目標,以提倡推動廣義之全方位健康,促進健康生活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全民推動完整正確之健康概念,以逐步提升社會健康品質,進而創造全面健康生活。
二、擬廣為邀聘專家、學者,並配合相關主管單位,協助各級學校成立相關研習社團,以深層紮根基礎健康教育。
三、將配合主管機關政令宣導推動,不定期委請合格醫事專業人士辦理健康教育講習暨各相關服務活動,並敬邀相關單位指導辦理表彰對國人健康奉(貢)獻有功之個人、團體,以樹立典範楷模。
四、將籌備出版全方位健康雜誌、刊物,各項電台、電視及網路節目宣導、製作、委託播放與委託發行,以教化國人分享經驗。
五、將廣邀產、官、經、學專業人士及相關單位指導協助,提升全民相關之健康消費權益。
六、協助政府推動有關促進全民健康政策並配合宣導,統合相關資源,完成最佳串連服務供需系統。
七、將成立偏遠地區服務工作隊,遴選合格專業醫事會員人士深入社區村里,建置本會社區服務暨會務諮詢中心,協助配合各地衛生單位,廣為宣導健康觀念,從基層落實以營造社區健康。
八、積極協助政府貫徹相關政令,提醒民眾珍惜與善用醫療資源,呈現具體成效,並廣結善心人士、慈善團體發揮共同愛心,救助急難與照護貧病弱勢族群,以共創溫馨和諧健康社會。
九、因應海峽兩岸三地及大中華人區域未來共同發展,將以各階段性協助相關專業團體或醫事單位,完整廣泛所需之各類相關活動辦理,並協助上呈各項計劃安排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以擴大本會之服務交流層面。
十、本會將朝向推廣全球健康資源共享概念,天涯若比鄰,國際地球村,以促進種族融合世界和平為目標。
十一、接受委託或代辦合於宗旨及任務之相關事宜。
十二、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
二、團體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凡贊助本會之團體或個人 。
四、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暨促進全民健康,具有顯著貢獻及常態性助力,促使本會更為進步發展之公、私立機構,團體或個人。
申請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單,經理事會通過,並依照本會規定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協會會員入會資格:
一、凡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年滿二十歲。
二、認同本會創會宗旨與協會精神者。
三、凡於國內外犯罪,經當地法令判決確立發佈通緝,或於被告訴訟進行中,皆不得申辦本會會員。
四、有精神異常疾病或重大傳染病帶原者,拒絕申辦。
第九條:本會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協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為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連續二年不繳交常年會費者。
第十一條:會員聲請退會應於三個月前預告,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則本會將於每年會計年度結束時公佈生效。
第十二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公司行號及團體入會會員,將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之理監事會中討論,並決議各 單位應出席人數代表。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各項決議及定時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責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本會之 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參加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 使會員大會職權,任期四年,其額數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提案修正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各項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四、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與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及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定義及範圍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十七條:本會置理事廿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理事、監事之選舉,必要時得以通訊或網路投票選舉方式為之,但不得連續辦理,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選舉前項理、監事時,需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當選理、監事及後補理、監事之名次,依所得票數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名單。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及常務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一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二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輪流擔任監事會召集人及主持監
事會議。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共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第廿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五條:本會得設立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六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若干人,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 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發佈於協會官網,並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廿八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九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之。
第卅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發佈於本會官網,並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一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1、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整。
2、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整。
3、贊助會元新台幣五萬元整。
二、常年會費:
1、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整。
2、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整。
3、贊助會員免繳。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三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四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則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結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無法如期召開則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五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六條: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卅七條:本會章程經由本會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於民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廿九 日會中通過,並報經內政部民國 九十八 年 十一 月 十二日
台內社字 第 0980211936 號函准予備查。
本會地區總會暨分會設立組織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一章第五條,訂定設立本會地區總會暨分會組織條例。
第二條:分會名稱為「中華健康協會 X X 總會」或「中華健康協會 X X 分會」以下統稱分會。
第三條:分會任務如下:
一、執行本會任務,發揚本會宗旨精神。
二、推廣健康理念,貫徹總會交辦事項。
三、擴大會員組織,落實會務推動發展。
四、舉辦總會所核准之各項健康相關活動。
五、配合總會推動辦理全面性規劃各項活動。
六、匯集地方資源,擴大社團聯誼,結合力量共同促進發展。
七、深入分會所在縣市〈鄉鎮〉各級學校、社區、團 體機構,配合舉辦推行健康及社福公益活動。
八、配合分會所在縣市〈鄉鎮〉政府〈公所〉,推行或舉辦社福公益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分會接受會員入會申請,其資格應符合本會章程相關規定。
第五條:會員申請入會應詳填入會申請表兩份〈網路申辦只須一份〉,正本送交總會核定,副本由分會存檔保管,經總會核准入會後統一製作會員證,再送交各分會轉發。
第六條:會員依本會章程第二章相關規定,行使各項義務與享有權利。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七條:分會會長委任資格如下:
一、加入本會成為會員,認同本會基本精神創立宗旨,對推廣本會會務,有相當興趣與規劃能力者。
二、能廣為宣揚本會理念,貫徹執行總部交辦任務,並詳備計劃積極擴展會員組織系統者。
三、能提供分會辦公場所,並能獨立運作經營掌理。
四、善良正直品德良好,有公益回饋造福社會概念者。
五、由本會理事長認同提名,理事會審核通過委任之。
第八條:地區總會置總幹事、副總幹事各一人,承總會長之命處理會中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各地區總會長提名報請全國總會本部,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第九條:地區分會置主任秘書一人,承分會長之命處理會中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各分會長提名報請地區總會暨全國總會本部,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但主任秘書之解聘應先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條:地區總會以總會長為最高執行主管,當總會長因事無法執行會務時,由總幹事或副總幹事代行職務;地區分會以分會長為最高執行主管,當分會長因事無法執行會務時,由主任秘書代行職務。
第十一條:分會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貫徹總會交辦事項。
二、聘免分會工作人員。
三、擬定分會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收支預算。
四、其他各項分會應該執行事項。
第十二條:顧問團之聘任,由各地分會提報全國總會組織發展課負責邀集提名,須經本會理監事會審定認可,統一頒發協會聘書,每次聘用以一年為期,並需簽定指定聘任合約書。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十三條:地區總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地區總會辦理會員入會申請,所代收之入會費與年費,將依全國總會本部規定比例,回撥運作經費至各地區總會。
二、書籍銷售、刊物及網站廣告之利潤分成。
三、收費類教育訓練、專題講座等活動收益。
四、自辦活動〈展覽、旅遊、選拔…等等〉收益。
五、協辦活動〈展覽、旅遊、選拔…等等〉分成。
六、所轄各地區分會各項活動收益比例分成。
七、商品推薦、企業輔導、創業輔導回饋收益。
八、各類企業、機關團體委託活動辦理收益。
九、各類企業、機關團體各項贊助與捐贈。
十、各項其他經費收益來源。
第十四條:地區分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地區分會辦理會員入會申請,所代收之入會費與年費,將依全國總會本部規定比例,回撥運作經費至各地區分會。
二、書籍銷售、刊物及網站廣告之利潤分成。
三、收費類教育訓練、專題講座等活動收益。
四、自辦活動〈展覽、旅遊、選拔…等等〉收益。
五、協辦活動〈展覽、旅遊、選拔…等等〉分成。
六、商品推薦、企業輔導、創業輔導回饋收益。
七、各類企業、機關團體委託活動辦理收益。
八、各類企業、機關團體各項贊助與捐贈。
九、各項其他經費收益來源。
